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友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城区22小区北子午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2249.34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13,671.34元(其中案款902,249.34元、执行费11,42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