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

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42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26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81号1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清峰,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74411.1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清峰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89555.11元(其中案款1274411.11元、执行费1514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  庆  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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