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807号之一
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奴尔巴格街道台北西路315号新疆广建2#综合楼五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财富广场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2.57元,由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绍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热·阿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