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15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宏灿,董事长。
被执行人: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号楼3层301A。
法定代表人:王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冰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