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15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徐宏灿,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众生大厦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飞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