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3397号之一
原告:广州盈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号5楼64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盈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两被告支付货款215381.2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15381.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上浮50%自2020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4日为1652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电子邮件截图显示“wan×××@nantian.com.cn”的邮箱账号向原告发送采购信息,其中收货地址显示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郑州市高新区、北京市西城区、河北省***市桥西区、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所附名片显示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向原告下单及与原告沟通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原告按照被告于电子邮件中提出的要求进行送货,存在多个送货地点,具体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北京市西城区、郑州市高新区、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哈尔滨学府路253号、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下单,本案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电子邮件截图,本案为线下交货,收货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广州市天河区,且两被告住所地亦均不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文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