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玉座珠宝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915.64元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9元及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昆明玉座珠宝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昆明玉座珠宝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玉座珠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昆明玉座珠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