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深圳路男工业园区。
被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莱茵湖畔A区。
法定代表人:韩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