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莱茵湖畔A区。
法定代表人:韩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75,154.6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15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