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某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7民初71号 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莱茵湖畔A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力米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