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4002号 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2707454.57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疏附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229.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14204.8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