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莱茵湖畔A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12号2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丰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查 汗 代 理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