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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5民初1326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