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琴,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八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9400.00与元,执行费1841.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杜 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