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287号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康源巷103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卓越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27元,减半收取688.63元(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663.63元退回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明    晶
书 记 员 王    俊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