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民初3053号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凯,职务:总经理。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开丽比努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