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129号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强,男,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闸口)西铁天久开发公司大院办公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丁涛。
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众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94535.75元;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3949.05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89071.5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签署《建筑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西铁建司(施)字2012年065号]。 2013年3月15日双方又签订《西铁南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编号[西铁建司(施)字2013年023号]。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西铁南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验收、工程质保期、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还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10月15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原告方三方消防验收完毕且2013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有94535.75元工程款(质保金)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西铁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消防施工合同》和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西铁南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补充合同》中均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决。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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