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682号
原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宁夏海原县。
被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芮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