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福斯特自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市福斯特自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722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斯特自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万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斯特自控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