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
被告:郑新和,男,1962年出生。
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周继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郑新和、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