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25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阿拉尔市。 被告:***,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