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25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阿拉尔市。
被告:***,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幸福路南4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