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
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世林,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服务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世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世林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654394.6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9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0年9月6日,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世林名下的6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7日共3次提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控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1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马世林银行存款11336.59元。
6.2020年11月20日,本案剩余643058.09元未能执行到位,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世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