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白桦路338-4-1号。
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56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37609.81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07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100000元,未执行到位737609.81元。2022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每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2月和3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118804.91元。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天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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