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民初639号之二 原告: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本科文化,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阳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广阳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14.5元由原告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 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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