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3民初1217号
原告: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1区光明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薛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栗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