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3财保70号
申请人: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利,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李代斌,公司经理。
申请人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xx账号×××内存款23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xx账号×××内存款230,000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霍城县光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