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奎屯鑫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80484.4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7107.2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