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陆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023民初551号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华源贝域佳府8栋2单元31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娟,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剑龙,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牙力买买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亮,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男,1992年10月21日生,汉族,南京众泰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新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娟、被告第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新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含签证费用)本金合90,087.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2,067.22元(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LPR3.85%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保全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原被告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清水河西城区瞻德中学行政图书楼消防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款为395,772.25元,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20%进度款,检测公司验收后支付30%,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3%质保金消防局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该工程于2017年9月投入使用,在2018年11月经检测公司检测合格。2018年12月,消防局正式验收合格。期间,**作为实际施工人及项目经理,确认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额外发生签证费用84,315元。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质保期限届满,被告第一建公司仅分别于2017年3月9日和2019年2月3日向原告合计支付390,000元工程款,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含签证)本金90,087.25元及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并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未果,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第一建公司辩称:被告**并非被告公司项目工程经理,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是肖深江,詹德中学建图书楼的项目也非被告公司承建。

被告**缺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新时代新疆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证费用表》、《补充协议》、付款凭证。

经质证,被告第一建公司对《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签证费用表》,签证相对方被告**缺席,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签证表中**作为甲方在确认栏中签名,且在被告第一建公司无异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被告**与案外人肖深江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第一建公司就霍城县清水河西城区瞻德中学行政图书楼消防工程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395,772.25元;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20%进度款,检测公司验收后支付30%,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3%质保金消防局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竣工结算方式是包干价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竣工十日内被告第一建公司予以办理竣工结算完毕。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签证费用表》及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确认涉案工程的签证款项为84,315元,及扣除质保金后消防工程款为75,984元,合计160,299元。另,《补充协议》中明确工程款由新苏锡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但协议落款中没有新苏锡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章确认。

另查,被告第一建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5日和2019年2月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00元和90,000元。被告自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已经投入使用,于2018年12月底涉案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再查,被告**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江苏新时代防火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变更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工程施工人,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被告第一建公司依法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对被告第一建公司辩称霍城县清水河西城区瞻德中学行政图书楼非被告公司施工工程。按原告与被告第一建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中明确涉案工程为位于霍城县清水河西城区瞻德中学行政图书楼消防工程,故对被告第一建公司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款90,087.25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涉案工程的签证款项为84,315元,及扣除质保金后消防工程款为75,984元,合计160,299元。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合同包干价395,772.25元,扣3%质保金,算得质保金为11,873.17元,综上,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确认的未付工程款为160,299元+11,873.17元=172,172.17元。扣减原被告确认之后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的90,0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为82,172.1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未付款中的质保金11,873.17元是否应支付的问题。《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中明确质保金在消防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被告第一建公司自认消防局于2018年12月底验收合格,故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时间已经届满,被告第一建公司应当依约支付。

关于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在经消防局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应支付总款项的97%,剩余3%尾款于一年质保期过后支付。签证费用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该费用实际产生并经两被告签字确认,此款项的支付时间应当认定为约定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2018年12月底。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送达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证据显示被告**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涉案主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第一建公司之间签订的,且涉案工程已付款情况也全是被告第一建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付款义务主体依法为被告第一建公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172.17元(含11,873.17元质保金);

二、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以工程款的97%即70,299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以工程款的3%即11,873.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90.81元,由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吕显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