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牙力买买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与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