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牙力买买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与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