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恒成建材有限公司、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财保50号
申请人:霍城县恒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朝阳路(***湖大酒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牙力·买买提,董事长。
申请人霍城县恒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18,489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城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218,489元。
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不超过1年,动产保全期限不超过2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不超过3年。
保全案件申请费1612元,由申请人霍城县恒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