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45号
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新世界建材广场3栋4B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妮拉阿合买提,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牙力买买提,经理。
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伊犁浩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