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泰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6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泰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568号A3办公楼02-0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于202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7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城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7207.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