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8区新荣东路(时代广场)2-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