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26号
原告:新疆冀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贾存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冀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冀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冀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92.95元,减半收取计7346.48元,由新疆冀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周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