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4民初36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恰县交通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玛纳斯西路38号院。
负责人:别克买买提·塔依甫,该局局长。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团结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存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恰县交通局、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15元,减半收取计8,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蔡鹏
审判员 赵峥
人民陪审员 皇浦腊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彬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