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深圳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新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楚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楚支行的存款1124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