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某某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221民初1047号 原告:和***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艾日克乡罕艾日克镇巴拉玛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X8L450。 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格区克拉玛依东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6137X。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恒诺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宝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诺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360000元;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执行费、立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日,宝地公司与恒诺源公司签成口头协议后,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经我方多次打电话告知讨要工程款,但对方都以业主单位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在无奈的条件下,只好起诉原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地公司辩称,一、恒诺源公司请求宝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2021年5月,就恒诺源公司承包宝地公司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南侧采坑治理项目土石方工程,双方协商一致形成《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虽未签字**,但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履行合同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恒诺源公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宝地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恒诺源公司并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恒诺源公司拒绝整改,致使涉案工程经多次验收不合格。恒诺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宝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二、恒诺源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返工,该部分工程款应当相应予以扣减。因恒诺源公司实际并未按照图纸施工,并且实际施工量明显低于要求施工量,致使涉案工程验收不合格后,恒诺源公司又拒绝整改,最终导致恒诺源公司完成的有效工作量仅占全部工程总量12.66%,宝地公司可以主张减少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三、案外人返工的合理费用应当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恒诺源公司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返工施工费用由恒诺源公司承担。宝地公司委托案外人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整改、返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四、宝地公司先行垫付的油料费用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为总包价,包含机械使用费和油料费,油料费用由宝地公司先行垫付,结算时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恒诺源公司共使用油料合计费用为195332.7元,该笔费用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恒诺源公司对宝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宝地公司与恒诺源公司就案涉劳务达成口头协议,工程总价360000元(包含油费),恒诺源公司施工期间,发包方收到监理通知单4份、宝地公司收到发包方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各一份,后宝地公司要求恒诺源公司进行整改,恒诺源公司项目负责人拒不整改,宝地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并支付了费用482366.5元。 另查明,恒诺源公司施工期间使用宝地公司的加油卡进行加油。 以上事实有原告宝地公司提供的行驶证2张、产品合格证明一张、四张挖机照片、产品合格证明一张、证明一张、设备清单一张;被告恒诺源公司提供《施工合同》、2021年5月28日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公司负责人***手机通话录音、2021年6月28日、7月4日、7月19日、7月26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四份、2021年7月4日发包方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项目工作联系单》一份、2021年9月6日发包方喀什大地实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关于加快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南侧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进度的通知》一份、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压缩包截图一张、2021年7月14日与2021年7月16日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公司负责人***手机通话录音证据各一份、原告公司实际施工A区、B区、C区方量图及原告施工方量及位置示意图。 被告与案外人库尔勒迈昂机械设备租赁站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29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库尔勒均平机械设备租赁部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合计金额39049元、被告与案外人和田市天顺达汽车修理部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4774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和**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54762.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昆玉市九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447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若羌县***机械租赁服务部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18549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和田市惠美工程机械租赁站签订的《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金额757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被告与案外人新疆生产兵团石油有限公司第十四师分公司签订的《成品油购销合同》一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合计金额240920元、《涉案工程项目工程量统计表》、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以及聊天记录中双方对账的中石油加油卡《正常交易明细列表》一张、明细截图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分配凭证一张、被告公司中国石油IC卡消费明细表三张、油卡明细表一张,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的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宝地公司与恒诺源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达成的口头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恒诺源公司施工期间存在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及监理方多次向宝地公司下发监理单及整改通知,宝地公司就案涉工程与恒诺源公司沟通后,恒诺源公司整改不到位,导致宝地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为482366.5元,虽然双方就油卡使用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整改费用及用油费已经远超案涉工程标的额360000元,且双方就恒诺元实际完成工程量存在争议,故本院对恒诺源公司诉求宝地公司支付劳务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和***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和***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