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1财保31号 申请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2306242303,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六十二团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080212133R,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六十二团原加工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六十二团金边广场F栋楼一层及二层(一层房号为109号、110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二层房号为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第四师六十二团金边广场F栋楼一层及二层(一层房号为109号、110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二层房号为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第四师六十二团金边广场F栋楼一层及二层(一层房号为109号、110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二层房号为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冶文贵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治尔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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