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40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新疆巩留县务工人员,住该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伊宁市务工人员,住该市。
被执行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2306242303,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六十二团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401民初4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2023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1036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