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2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三环18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维松,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特克斯县阔阿尕什街三环。
法定代表人:王燕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琚强,霍城县立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收据三张,证实其与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过程中多扣减了48,570元该工程款。经质证,特克斯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三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多扣减了工程款。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工程未完工的工程量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据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慧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阿依伯塔赛力江
书记员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