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7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        
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堤街三环路18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帮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款15759元及申请执行费21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綦甲林
审判员    敖·巴德马拉
审判员    唐智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努尔夏提·阿布得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