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特克斯县水利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二环。 法定代表人:马旦尼亚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三环外路18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特克斯县水利局、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2021)新40民终258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2009)伊州民一初字第17号判决,对涉案工程特克斯县水利局综合楼工程项目变更后增加的工作量44,157元,以及委托鉴定费28,000元未进行判决,属漏判。该判决后,特克斯县水利局还支付过5,419.2元工程款,余款38,738.14元以及鉴定费至今拒不支付,故申请再审,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款38,738.14元。2.支付决算鉴定费28,000元。3.支付涉案债务利息等费用,自2002年6月6日起以41,583.14元为基数,利息计算方式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四倍计算至付清案款为止;鉴定费28,000元,自2007年1月15日起,计算方式同上;承担涉案诉讼费。 邦达公司答辩称,认可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重复起诉,请求驳回。 特克斯县水利局答辩称,一二审裁定正确,针对申请人的主张2009年的判决已进行了处理,法院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以该判决未支持其鉴定等费用为由申请再审,构成重复诉讼,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09)伊州民一初字第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两次诉请均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至2001年间,为特克斯县水利局修建水电局综合楼工程产生的纠纷,现***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如***认为另案原审判决有遗漏,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获得救济。综上,本案***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永 审 判 员 何     青 审 判 员 王  昕  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孝  能 书 记 员 ***·热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