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玲,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才,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197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81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8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屋、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无房地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8月13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号思威牌汽车,由于以上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7、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另有8件执行案件,其中8件结案[1件执行完毕(在2013年3月份结案),3件终结执行,3件终结本次执行,1件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