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3557号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胜利街17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新疆宏运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哈提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