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58号嘉和综合楼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和申请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3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 丽 娜
审判员 吴 建 民
审判员 ***·**买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