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新电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