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   惠   娟 审  判  员   孙      健
书  记  员   沙热古丽·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