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财保5号
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建设路1号西部建材城南区D1号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园园,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工人街31号月亮湾御景小区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日超,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飞机场路分理处账号:×××存款120万元。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飞机场路分理处账号:×××存款120万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彦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