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工人街31号月亮湾御景小区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日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伊犁华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查明接受劳务的相对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保全费4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玉